来源:金色光
2023-05-22 17:48:22
近日,新美星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对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控人之一何德平因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表示关注。从公司披露受到该案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告知书至今,已经超过1年零5个月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新美星因信息披露不及时遭关注
2023年5月16日,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美星;证券代码:300509.SZ)披露了受到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该公告显示,近期,新美星控股股东、实控人之一何德平因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但是公司至今仍未披露上述信息,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
据关注函,上述行政处罚的具体决定内容包括:对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及其配偶黄秀芳等没收违法所得4783.56万元,并处以4783.56万元罚款;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对何德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深交所要求新美星向何德平核实相关情况,说明至今未及时披露受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原因,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深交所要求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之前,将本事项相关说明材料报送交易所,对外公开披露,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曾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早在2021年12月3日,新美星就已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该公告显示,2021年12月3日,新美星收到控股股东、实控人之一何德平发来信息。何德平于12月2日收到证监会于11月15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08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事先告知书显示,何德平因涉嫌操纵新美星股价,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将遭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从涉嫌操纵新美星的情况来看。为了使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获得更好的回报,何德平及其他四名相关人员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自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公司股份,至2019年2月28日,持股数量达到开始增持前的38.71倍。在此期间,公司股价累计上涨12.57%,涨幅明显偏离创业板综指和同行业指数涨幅。
2019年3月1日至4月3日,何德平及相关人员对新美星持股量增加124.33%,导致上述期间公司股价累计上涨36.46%,涨幅与创业板综指和行业指数的偏离都达到20个百分点以上。
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上述涉案人员集中卖出新美星,导致新美星股价下跌13.36%,跌幅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和行业指数都超过1个百分点。
综上所述,从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新美星股价上涨33.11%,涨幅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和行业指数都超过25个百分点。何德平及相关人员通过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股份,影响公司股价,扣除交易费用及税费后,累计盈利4783.56万元。
再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来看。在新美星于2016年4月上市前,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得泽广)代何德平及其他相关人员持有公司80万股股份,占公司上市时总股本之比为1%。上市后,海得泽广继续代持上述股份,并从2017年12月19日开始减持,直到2018年12月27日减持完毕。何德平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未如实告知公司有关持股情况,导致新美星在相关公告中未披露上述信息,已构成违反《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对于何德平及其他四人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监会拟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783.56万元,并处以罚款1.44亿元。其中,何德平单独承担50%罚款,7175.34万元。
对于何德平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决定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当时,证监会还拟决定,对何德平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比较新美星披露的事先告知书和深交所关注函引用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内容,我们发现,经过陈述、申辩和听证流程后,关于涉嫌操纵市场的罚款降低为“没一罚一”,未按事先告知书所述,收取没收非法收入高达三倍的罚款;关于对何德平的市场禁入措施,则从事先告知书中的10年,降低为市场禁入决定书中的3年。
从事先告知书到深交所关注函,已超1年零5个月
证监会发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之后,公司实控人未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或许并不鲜见。但是从公司收到该案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到深交所关注新美星未及时披露相关公告所经历的时间来看,恐怕算得上凤毛麟角了。
继新美星于2021年7月30日披露控股股东、实控人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到12月3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该案的调查办理时间仅略超4个月。但从公司公告控股股东收到事先告知书,到深交所关注公司未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受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项,期间已经历了超过1年零5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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